(一)配合當前幼兒園園長培育之需求,提升園長專業發展知能。
(二)提供幼兒園教師、教保員進修及專業發展之機會,提升其專業素養與行政管理之能力。
招收對象:
依「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」第 2 條辦理,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,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(以下簡稱本訓練):
(一)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。
(二)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:
1.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。
2.幼稚園教師。
3.托兒所教保人員。
4.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之幼兒園(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)負責人。
5.100年12月31日以前,服務於幼稚園,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:
(1)大學以上學歷。
(2)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3)其代理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。
6.100年12月31日以前,服務於托嬰中心,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:
(1)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2)其任職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7. 101年1月1日以後,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,其代理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。
8. 101年1月1日以後,服務於托嬰中心,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:
(1)具備下列學歷之一:
(1-1)102年7月31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,於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1-2)102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,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2)其任職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說明(二)服務年資之證明,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。
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、
園務行政專題與實務、
教保專題與實務、
人事管理專題與實務、
文書及財物管理 與實務、
健康安全管理 與危機處理、
園家互動專題與實務
(請於報名網頁中點選課程名稱,獲取課程簡章資料)
於各梯次開放報名期間,網路報名後,仍需郵寄紙本報名。必須完成以下步驟一至二,方為完成報名程序。未完成任一步驟者,不予受理。
步驟一:
上網填寫報名資料
1.
至臺北市立大學進修推廣處網頁報名。
http://cee.utaipei.edu.tw/
2.
點選「網路報名」作業
3.
點選「加入學員」
4.
點選「 1 1 3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專班」
步驟二:
郵寄相關資料
(限時掛號郵寄,郵戳為憑)
完成步驟一之網路報名後,需寄送報名文件,貼上附件6之報名專用資料帶袋封面),以限時掛號寄出(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)。恕不接受公文聯絡箱遞送或非限時掛號郵寄,亦不受理補件。
郵寄地址:「100234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一號幼兒教育系(園長專班)」收。
【應檢附資料】
1.報名表 (如附件2)。
(1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黏貼於報名表。
(2)2吋照片一式1張,黏貼於報名表。(照片背面註明姓名、縣市)
2.學歷證明影本:最高學學歷(畢業證書)影本。
3.教師/教保員/負責人資格證明
(1)教師:合格幼教師資教師證
(2)教保員: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科畢業證書、輔系證書或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
※102年8月1日以後入學,須另附修畢教保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。有效教保員資格可參照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」。
(3)負責人:下列三項皆須檢附
3-1、幼兒園所立案許可證明影本。
3-2、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下載之教職員工清冊,並由園所負責人或承辦人核章。
3-3、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科畢業證書、輔系證書或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※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,負責人之實際服務年資,應自取得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證書後,始得採計。※102年8月1日以後入學,須另附修畢教保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。
4.在職服務證明書(附件3):由在職服務單位開立之在職服務證明一份,亦可使用該園所慣用在職服務證明格式。
5.歷年年資服務證明:
(1)請填寫「歷年服務年資一覽表」(附件4),詳列截至第一梯次113年2月18日止、第二梯次113年4月30日止年資滿三年以上,並逐項檢附經園所所屬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(如附件5,公文內容應載明園所名稱、職稱、服務年資起、迄日等資訊)。
(2) 如曾服務於不同幼兒園,應分別檢附經園所所屬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。
(3) 未檢附園所所屬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之年資,恕不列入計算。
(4)惟若為「公幼」經歷者,除上述核備文件外,並得檢附「公幼」開立之證明文件(亦即核備文件與「公幼」開立之證明文件二擇一),如:服務證明書、在職/離職證明書(已離職之該段服務經歷需同時檢附在/離職證明)。
6.非必要文件:
(1)薦送函(受薦人年資須滿5年方有效):由負責人薦送參訓,將於113學年度擔任園長。
(2)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證明影本。
將於113年6月17日公告正、備取名單於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 http://cee.utaipei.edu.tw/
正取生須於113年6月17日至6月19日止,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列印繳費單並繳費,逾時視同放棄。繳費方式及步驟如下:
(1)線上列印繳費單。
(2)持繳費單繳費,繳款方式:1. 臨櫃繳款:請持單向「臺北富邦銀行」全省各分行繳納。2. 晶片金融卡轉帳繳款:【自付轉帳手續費15元】。3. 全省各超商門市(7-11、全家、萊爾富、OK)繳款。
2. 備取生請勿先繳費,本校將依缺額人數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,請接到遞補通知後再依通知繳費。
收退費標準:依據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。
(一) 收費:總計每人費用新台幣 15,000 元整。 報名時勿繳費 。 錄取名單公告後, 請 正取 者 及 收到 備取確認通知 者再依時間 繳費。
1.報名費:新台幣 1, 5 00 元整(支付報名資格審查之行政費用,不予退費)。
2.受訓費:新台幣 13, 5 00 元整。
(二)退費:
1.開訓日前即提出無法參與訓練者,退還全額受訓費用新台幣 13,500 元整。
2.開訓日後未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退還費用新台幣 9,000 元整。
3.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,退還費用新台幣 4,500 元整。
4.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:
(一) 網路報名及裝寄報名表件資料不全、缺件、不實者,不予以審查亦不受理補件。
(二) 報名資料由本校初審後,送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複查。
九、錄取方式:若報名人員超過受訓總名額,則依據以下優先順序錄取之。
(一)現職服務於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基隆市、宜蘭縣者。
(二)由幼兒園薦送服務滿5年以上且即將於113學年度擔任園長者(請檢附幼兒園負責人薦送函) 優先排序。若此類人數超過50名,依得過教育部或縣市政府頒發之師鐸獎、教學卓越獎、全國創意教學獎順序優先排序。
(三)服務年資滿3年以上者,依服務年資排序。年資相同者,依報名資料送達本處先後排序。
(四)如遇開訓前學員臨時退訓,則依遞補名次依序補足。
十、取得資格:
1.經承辦單位考評後,出席時數達162小時以上且每一科目學習成績達70分以上者,由直轄縣、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,本校發予研習證明書。
2.所附資格證明文件不實或未符合資格者,經查證屬實,撤銷其園長專業訓練資格。
十一、學員管理:
(一)簽到退:研訓期間學員需親自簽到、退。如查實非本人代簽者,以退訓處理。
(二)請假: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,得以請假,請假以小時為單位,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,並於出勤成績酌予扣分,且不得補課。(任何假別都列入出缺勤時數計算)
1. 公假、喪假、娩假:請假日起三日內應檢具證明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請假,不扣分。
2. 病假、事假、遲到早退、曠課不假外出:請假日起三日內應向系辦公室請假,每小時扣1分。
3.公假:需檢具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准予公(差)假之公函。
(三)評量方式:
1.學習成績50%、出缺勤成績50%。
2.經承辦單位考評後,出席時數達162小時以上,且每一科目學習成績達70分以上者,由直轄縣、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測驗。
(四)受訓未通過者:可優先錄取為次一梯受訓學員,(須繳全額學費)且每一科目學習成績須重新評核。
十二 、 本案聯絡人:臺北市立大學 幼兒教育系王琇瑩助教 (02)2311-3040分機4213、
進修推廣處 李園君 小姐 (02)23113040分機 1522。
十三、 臺北市立大學交通資訊:請盡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,開車者請停放週邊收費停車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