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配合當前幼兒園園長培育之需求,提升園長專業發展知能。
(二)提供幼兒園教師、教保員進修及專業發展之機會,提升其專業素養與行政管理之能力。
招收對象:
依「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」第 2 條辦理,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,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(以下簡稱本訓練):
(一)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。
(二)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:
1.教保服務機構主任、教師或教保員。
2.幼稚園教師。
3.托兒所教保人員。
4.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之幼兒園(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)負責人。
5.100年12月31日以前,服務於幼稚園,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:
(1)大學以上學歷。
(2)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3)其代理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。
6.100年12月31日以前,服務於托嬰中心,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:
(1)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2)其任職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7. 101年1月1日以後,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,其代理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。
8. 101年1月1日以後,服務於托嬰中心,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:
(1)具備下列學歷之一:
(1-1)102年7月31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,於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1-2)102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,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。
(2)其任職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說明(二)服務年資之證明,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。
於網路報名後,仍需郵寄紙本報名。
必須完成以下步驟一至二,方為完成報名程序。
未完成任一步驟者,不予受理。
步驟一:
步驟二:
依簡章內容郵寄相關資料
(限時掛號郵寄,郵戳為憑)
完成步驟一之網路報名後,需寄送報名文件,將附件7報名專用資料袋印出貼上封面,以限時掛號寄出(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)。恕不接受公文聯絡箱遞送或非限時掛號郵寄,亦不受理補件。
郵寄地址:「100234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一號幼兒教育系(園長專班)」收。
【應檢附資料】
1.報名表 (如附件2)。
(1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黏貼於報名表。
(2)2吋照片一式1張,黏貼於報名表。(照片背面註明姓名、縣市)
2.符合教保員或教師年資之各項學歷證明影本:
(1)國內專科以上學校,於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輔系證書影本。
(2)102年8月1日以後入學,須另附修畢教保專業課程學分證明書。(如附件5)
(3)範例:陳老師五專幼保科畢業取得教保員資格開始任教,後取得大學幼教系學士學位,教保員年資擬自專科起算,則請同時檢附五專和大學畢業證書。
3.教師/教保員/負責人資格證明
(1)教師:合格幼教師資教師證
(2)教保員: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科畢業證書、輔系證書或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
(3)負責人:下列三項皆須檢附
3-1、幼兒園所立案許可證明影本。
3-2、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下載之教職員工清冊,並由園所負責人或承辦人核章。
3-3、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科畢業證書、輔系證書或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。※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,負責人之實際服務年資,應自取得幼兒教育、幼兒保育相關科、系、所畢業證書後,始得採計。
4.在職服務證明書(附件3):由在職服務單位開立之在職服務證明一份,亦可使用該園所慣用在職服務證明格式。
5.歷年年資服務證明:
(1)請填寫「歷年服務年資一覽表」(附件4),詳列截至115年5月31日止年資滿三年以上,並逐項檢附經園所所屬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(如附件6,公文內容應載明園所名稱、職稱、服務年資起、迄日等資訊)。
(2) 如曾服務於不同幼兒園,應分別檢附經園所所屬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。
(3) 未檢附園所所屬直轄市、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之公文影本之年資,恕不列入計算。
(4)惟若為「公幼」經歷者,除上述核備文件外,並得檢附「公幼」開立之證明文件(亦即核備文件與「公幼」開立之證明文件二擇一),如:服務證明書、在職/離職證明書(已離職之該段服務經歷需同時檢附在/離職證明)。
將於115年7月10日公告正、備取名單於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之最新資訊 http://cee.utaipei.edu.tw/
正取生須於113年7月10日至7月14日止,至本校進修推廣處網頁列印繳費單並繳費,逾時視同放棄。
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:
(一) 網路報名及裝寄報名表件資料不全、缺件、不實者,不予以審查亦不受理補件。
(二) 報名資料由本校初審後,送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複查。
九、錄取方式:若報名人員超過受訓總名額,則依據以下優先順序錄取之。
(一)服務年資滿3年以上者,依服務年資排序。
(二)年資相同者,依現職服務者優先排序。
(三)如仍有年資相同,再依報名資料送達本校先後排序。
(四)如遇開訓前學員臨時退訓,則依遞補名次依序補足。
十、取得資格:
1.經承辦單位考評後,出席時數達162小時以上且每一科目學習成績達70分以上者,由直轄縣、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。
2.所附資格證明文件不實或未符合資格者,經查證屬實,撤銷其園長專業訓練資格。
十一、學員管理:
(一)簽到退:研訓期間學員需親自簽到、退。如查實非本人代簽者,以退訓處理。
(二)請假: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,得以請假,請假以小時為單位,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,並於出勤成績酌予扣分,且不得補課。(任何假別都列入出缺勤時數計算)
1. 公假、喪假、娩假:請假日起三日內應檢具證明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請假,不扣分。
2. 病假、事假、遲到早退、曠課不假外出:請假日起三日內應向系辦公室請假,每小時扣1分。
3.公假:需檢具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准予公(差)假之公函。
(三)評量方式:
1.學習成績50%、出缺勤成績50%。
2.經承辦單位考評後,出席時數達162小時以上,且每一科目學習成績達70分以上者,由直轄縣、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測驗。
(四)受訓未通過者:可優先錄取為次一梯受訓學員,(須繳全額學費)且每一科目學習成績須重新評核。
十二 、 本案聯絡人:臺北市立大學 幼兒教育系王琇瑩助教 (02)2311-3040分機4213、
進修推廣處姜怡安小姐 (02)23113040分機1522。
十三、 臺北市立大學交通資訊:請盡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,開車者請停放週邊收費停車場。